CNAS实验室认可与能力验证

 

一、两者的联系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CNAS)为了确保CNAS认可的有效性,保证CNAS认可质量,促进合格评定机构的能力建设,将能力验证与现场评审作为CNAS对合格评定机构能力进行评价的两种主要方式。

能力验证作为重要的外部质量评价活动,寻求并参加能力验证是合格评定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合格评定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参加能力验证,本规则规定的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合格评定机构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利用能力验证结果,并按要求向CNAS报告其参加能力验证的信息。

二、参加能力验证的最低要求

1、初次认可和扩大认可范围:

1.1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合格评定机构申请认可的每个子领域应至少参加过1次能力验证且获得满意结果,或虽为有问题(可疑)结果,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

1.2若无特殊理由,申请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例如:亚太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APLAC)的能力验证计划。

1.3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1.1的要求。

2、复评审和监督评审

2.1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领域和频次应满足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对CNAS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未列入的领域(子领域),只要存在可获得的能力验证,鼓励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积极参加。

2.2即使满足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获准认可合格评定机构也应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

2.3对于多场所合格评定机构,其每个场所均应分别满足2.1的要求。

三、不满意结果的处理要求

1、合格评定机构在参加能力验证中结果为不满意且已不能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时,应自行暂停在相应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并按照合格评定机构体系文件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有效性。在验证纠正措施有效后,合格评定机构自行恢复使用认可标识。合格评定机构的纠正措施和验证活动(可行时)应在180天(自能力验证最终报告发布之日起计)内完成。合格评定机构应保存上述记录以备评审组检查。

2、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虽为不满意,但仍符合认可项目依据的标准或规范所规定的判定要求,或当合格评定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结果为可疑或有问题时,合格评定机构应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措施。

3、在参加CNAS指定的能力验证计划中,合格评定机构的结果为不满意时,如果不满意项目已获CNAS认可,CNAS可暂停合格评定机构在相关项目的证书/报告中使用CNAS认可标识,直至撤销其相关项目的认可。

参考文件:

CNAS-RL02:2018《能力验证规则》

ISO/IEC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GB/T27043)

ILAC-P9《ILAC对参加能力验证活动的政策》